禁建範圍
係指高速鐵路因興建、營運之需所取得之路權範圍,該範圍內原則禁止各種建築或開發之行為。
限建範圍
一般地區為自高速鐵路路基或結構物邊緣起算水平淨距離60公尺以內,於彰化及雲林地區平原段為水平淨距離150公尺以內之廊帶。限建的目的在於管制,使不影響高鐵結構及營運安全,即限建範圍內的建築或開發行為須事先向主管機關(高速鐵路工程局)提出申請,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。
高鐵安全影響評估報告
進行工程開發前,依建築法規須申請建造執照、雜項執照、拆除執照或許可者,起造人應於申請執照或許可時,檢具下列書件,由各該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後發給之:
(1)申請書。
(2)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。
(3)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。
(4)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。
倘有「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」附件二所列開挖、填土、基樁施工、鑽掘隧道...等且符合附件二設定之條件者,除前項文件外,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:
(1)地基調查、試驗及分析報告。
(2)分級規範界線圖。
(3)開挖穩定性分析。
(4)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。
(5)監測計畫。
(6)其他文件或說明。
於施工過程中倘有變更施工方法者,應於變更工法前,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,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、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,始得為之。
施工前高鐵設施現況鑑定
交通部得要求工程起造人或行為人於開工前,應先會同鐵路機構及交通部辦理鐵路設施現況調查與測量,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,或由交通部審核同意後,始得開工。
鄰高鐵施工計畫
交通部得要求工程起造人或行為人於開工前,提出與原設計保護鐵路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,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,或由交通部審核同意後,始得開工。前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(1)施工步驟、時程、機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。
(2)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。
(3)降水系統之機具、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。
(4)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、擋土壁變形及鐵路設施之變形預測值。
(5)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。
(6)緊急應變措施。
(7)其他經交通部要求檢附之文件或說明。
高鐵安全監測及安全評估報告
起造人或行為人於施工前,應依核定之監測計畫安裝監測鐵路設施安全之儀器,並通知鐵路機構,會同讀取初始值,呈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,並應定期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,經第三方公正單位(技師公會)資料監督及查核,送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備查。
完工後高鐵設施現場會勘
工程竣工時,主管機關、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,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,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。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。
高鐵影響評估報告之重點在於監測方案,因此如何將數值分析之成果回饋至監測方案,以及後續施工計畫中的監測計畫可行性,乃是高鐵影響評估報告之關鍵。大也工程顧問擁有豐富的高鐵影響評估經驗與專業能力,可提供全方位之服務,順利協助業主通過評估報估審查。